一、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拒绝受领责任。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出现这些情形时,先行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三、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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