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办理随迁:1、但是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会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处理;
2、申报在其他人家的户口本上,会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罚;
3、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以凭孩子本人的户口本(含现户主在内)、及现户主的身份证、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子鉴定证明等;
4、去孩子目前的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本销户,再去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补录。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冒名顶替不是绝对就构成犯罪,但若要说可能涉嫌构成的罪名,那一般就是包庇罪了。行为人在明明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假冒对方企图让对方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当然成立本罪。
包庇罪。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行为人以各种原因顶替他人违法犯罪,妨害司法办案,涉嫌包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3、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冒名顶替他人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若顶替的事情并不违法,那么充其量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是冒名顶替犯罪分子的话,则可能涉嫌构成包庇罪。《刑法》中规定,犯包庇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情节严重的话,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他人冒名顶替的情形的时候,要及时的加以举报,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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