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名顶替别人的身份要坐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先已经设立的知识产权和亲属继承两部分基础上,新增人格权编,其首要之任务就是在此部分强调并保护自然人的姓名与名称权。
其中,《民法典》第三章紧密围绕这两个核心权益展开论述,第1012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改变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必须遵循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原则。
”而第1014条则进一步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冒名顶替即为假冒,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从而对姓名权人以及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假冒与盗用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仅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更是直接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法律行为。
相较而言,假冒姓名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并且这种损害并不仅限于民事领域。
当姓名权面临被妨害的风险或者已经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姓名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以此达到制止和预防侵害的目的;若姓名权已实际受损,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行使姓名权侵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七)》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还追责吗
在超过二十年之后,对于冒名顶替行为的诉讼通常将不再继续进行追究。
这主要源于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为固定的五年。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犯罪案件在历经下列期间后,通常情况下将不会再被启动追诉程序:即法定最高刑期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一般而言,冒名顶替罪所涉及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时效也相应地设定为五年。
若超过二十年,则需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方可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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