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之后如果病情完全好的话直接到公司上班就可以了,如果医疗期满后还没好,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但仍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员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内享受的待遇是怎么样的
1、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待遇,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未给职工上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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