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医疗事故中,责任方只能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以及其有资格认证的医务工作者;
然而,医疗损害事件的责任方则可以包括所有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所带来的损害结果是有所不同的。
医疗事故产生的损害直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财产权益的丧失。
相比之下,医疗损害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外,还可能涉及其他民事权利如人身尊严、精神层面等的损害;
另外,在财产方面,它不仅涵盖患者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包含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受损。
第三,从主观过错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医疗事故加害方的主观行为表现在形式上通常为过失;
然而,医疗损害的责任方在主观层面上,既可能为过失,也可能演变为故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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