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什么权利
时间:2023-05-05 09:11:38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什么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二、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什么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相互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主要包括:

1、《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纳税人存款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协助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案件涉嫌的人员的储蓄存款时,依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做出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查询、冻结账户和扣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做出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款征收原则是什么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征税法定。征税法定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

3.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收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生活保障等,在这里职工对于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为保障税收的安全,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即当税收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债权发生冲突时,税收优先于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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