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手续
1、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至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办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社保卡》或《医保卡》以及本人有效证件。
2、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门诊大病医疗机构的选择
1、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
2、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在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四、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期限
1、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6个月。
3、缴纳三险的城保外来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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