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区标准房屋交易所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第六条(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一)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一年连续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内的安置人口。
第七条(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二)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在本市居住的被拆迁房屋,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一)拆迁范围内安置的人口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回城安置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三)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庭成员因退休、退休、退休等原因,从城外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四)海员、海员、野外探险家、学生等人员迁回本市的家中拆迁区;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等原因,取消在拆迁区的户籍,恢复其户籍;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在拆迁范围内注销户口,恢复户口;(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拆迁范围内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民点的安置人口:
(1)有本市(2)海员、船员、野外探险家,被拆迁房屋户籍已迁出,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学生和其他人员(异地结婚的除外);(三)因入伍被注销户籍的人员;(四)因监禁、劳动教养被注销户籍的;(五)户籍不在本市的,(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完这个问题,让我们说清楚,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需要按照这样的规定进行认定,才能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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