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如何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合法
我国从程序的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严格禁止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证据。这一原则的体现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而行,如果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法庭认定。
(二)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一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庭审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其采信率是不高的。
二是当事人应收集证明对象一致的证据。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认定。
(三)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一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原则上规定了证人资格问题。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出具证言,具体有以下人员:
①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作证人应终止代理关系;
②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③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二、成为民事案件证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需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三、民事案件证据分为哪些种类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3、物证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视听资料
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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