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逮捕3个半月后未起诉一般不可能放人,具体如下:
1、逮捕后3个半月未起诉,可能是案件复杂,公安机关办理了延期羁押,或者是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已经逮捕,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一般很难再放出来。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释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一、看守所休刑时需要几次提审
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在工作实践中,通常对于事实较为清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审2到4次,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提审的次数有所增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以,对于提审的次数虽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什么时间之内必须讯问是有明文规定的。
二、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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