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刑事责任无关,不会被判刑。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认定
为什么在该案件中,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不当得利呢?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依据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因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原因不成立的给付,能构成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案件中,王女士与张女士都认可转账的事实,但是转账之时不具有转账的目的,如转账不是为了清偿债务等等,张女士称给付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合作的经济往来,但通过查明,也证实了在这个给付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因此,王女士与张女士之间的债,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张女士,理应将不当得利的债务返还给王女士。
所以,没有借条或欠条,只有转账凭证的债权人,不妨学学王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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