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符合阜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及在各级劳动代理机构寄存档案的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
3、档案寄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尽快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应携带:
1、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的个体劳动者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两张一寸近期同底版彩色照片;所属社区开具的没有工作证明原件。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两张一寸近期同底版彩色照片;代理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始证明、失业证。
三、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每年10月10日-12月23日续缴下一年度保费,逾期不缴按规定每日加收2‰滞纳金。
2、为方便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阜新银行(原市商业银行)代收续保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须每年10月10日?12月23日到阜新银行所属各支行及储蓄所(阜、彰两县除外)续缴医疗保险费。
3、续缴保费时需携带上一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及医疗保险证。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多少
1、每年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5%加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只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金额为30元。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怎样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手续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3、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缴费年限不足的须一次性补足)。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1、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新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一年的,除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外,另实行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即自补缴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哪些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及药店买药不予报销)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新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可享受最高医疗待遇为18.5万元。
说明:上表个人自负比例是只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就医医院等级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的比例。
八、参保对象住院治疗如何结算
参保对象需住院治疗的,需持本人《医疗证》、《医疗手册》及IC卡,并交由定点医院统一管理。根据病情需要及医院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范围内部分,出院时参保人员只缴纳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九、那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与转外治疗内容不相符的医疗费用。
3、药店购药的费用。
4、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费用。
5、交通肇事、意外伤害等有明确责任赔偿者的医疗费用。
6、住院治疗已达到出院标准,仍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7、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文件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一些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
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种费用。
十、哪些情况下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规定办理正常转外就医手续,在外地看病者。
2、急诊抢救所发生的正常医疗费。
十一、急诊抢救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对象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要在3日内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于每月5-10日携带急诊病志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本人《医疗证》、《医疗手册》及IC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予以结算。
十二、参保对象如何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和报销?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时,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等级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到医保中心备案,方可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定点医院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十三、《医疗证》、《医疗手册》、IC卡丢失、损坏如何补办?
《医疗证》、《医疗手册》和IC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并于10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发手续。遗失后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十四、参保对象如有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罚?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保资金流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或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半年,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他人提供《医疗证》、《医疗手册》及IC卡,造成冒名就医的;
2、伪造、涂改医疗收据或费用明细,虚报冒领医保资金的;
3、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打骂、伤害医保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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