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起诉无行为能力借款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人杨文辉败诉。
被告人陈能达21岁,因家族遗传原因,系经阿瓦提县残疾人联合会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并颁发残疾证的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据原告人杨文辉诉称,2013年6月,被告人陈能达从其处借款人民币4800元,后来陆续归还了2300元,剩2500元拒不归还。之后,在原告人杨文辉的要求下,被告人陈能达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只并载明今欠1200元。欠条没有写明欠款时间,也没有写明欠款原因及欠谁的钱。
该案在审理时,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知被告人陈能达的父亲陈炳乾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被告人陈能达称自己没有意识,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父亲陈炳乾否认其子借钱的事实,认为原告道德败坏、欺负弱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人陈能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所出具的借据,不产生债务的效力。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文辉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原告杨文辉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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