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借贷纠纷案件中,如若并无书面借据,然而其他一系列相关证据又能够足以证实该笔借款事实的确立,那么即使没有书面借据,诉讼请求仍然具备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当事人均有责任为其自身所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支持。
在缺少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能出示其他诸如银行转账记录、旁观者的证词、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形式的证据,这些证据同样具有证明力,可被视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将对此类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诉讼请求便依然具有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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