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受贿是怎样
时间:2023-02-06 18:10:24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及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即成立共同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既包括事前通谋的情况,也包括事中通谋的情况。同时,同一犯罪可以由不同行为环节构成,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构成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某一部分行为,即可认定为共同参与了犯罪实施;就受贿罪而言,受贿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他人谋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据此,特定关系人只要主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的通谋,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受贿行为,对其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是符合刑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的。

一、特定关系人对收受财物性质的认识达到何种程度,即可认定为明知

某市副市长甲曾经对妻子乙说,在生意上为商人丙提供过很多帮助,但甲并未告知乙其帮助丙的详细谋利事项,或只是在日常聊天中,零星、模糊地提到过。某天出门前,甲对乙说,丙要来家里看望你,带了个礼物,你收下,乙默认。后丙送来价值50万元的金条,乙收下后告知甲。

此案例中,乙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构成。其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乙是否必须清楚甲为丙所做的具体谋利事项。权钱交易与商品交易不同,没有明确价码,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也很少是当场当时完成,因此,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的认识也可以是概括故意,即只要知道是权钱交易的产物,而不必清晰地了解每笔贿赂背后对应的某项具体谋利事件。第二个问题是,甲乙二人的简单沟通,能否构成通谋。判断通谋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沟通过程,该过程可能是二人的相互交流,也可能是一方说话,另外一方默认同意,只要实际达到了意思联络的目的即可,而不必拘泥于形式。上述案例中,甲明确让乙收受该礼物,乙默认,已经构成了共同谋划。综上,乙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二、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认定

《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有两点需注意:第一,这里的授意,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请托人,也包括由请托人或特定关系人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认可、同意的情形。第二,该条款中规定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该条款基于体例的需要强调了《意见》所列的交易、挂名领薪等贿赂形式,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上,只有上述形式才可以构成受贿罪。相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原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第三人收受贿赂的形式既包括直接给财物等传统受贿形式,还包括《意见》中列举的新类型受贿形式,以及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其他受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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