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或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根据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被称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两种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指纳税人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获得的收入总额,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础。
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两种计算方式分别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从价计税是指将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从量计税是指将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税基础,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从价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即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从量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即纳税人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税基础。
从价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其中税率为13%或9%。从量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价 × 税率,其中税率为13%或9%。
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税费等因素,从量计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简单,只需要考虑销售数量和单价。但是,从量计税的税负相对较低,适用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有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方式。从价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从量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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