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款完成之后,买方若擅自保留货物则构成不当得利行为,若数额较大的话,卖方有可能依法追责。
当买方向卖家提出退款请求并成功结束交易之后,若后期买方再次收到卖家所发货物时,我们建议双方参考如下处理方案:
假如买方仍然对该货物具有需求,那么建议买方与卖家取得联系进行友好协商以确定付费方式,而具体的付费条款则可以双方共同商讨加以解决;反之,倘若买方已经对该货物不再需要,那么建议买方主动与卖家接洽以便商定退货事宜,对于具体的退货细节部分也建议双方能够认真沟通并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