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探讨中我们将介绍关于债权能否参与遗产继承的问题。
在此定义下的“债权”乃是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所拥有的能够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从而获取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法定权利。
相较于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法律意义上对于“债权”的诠释更为广泛,除了被广泛认知为要求当事人偿还所处钱款外,更涵盖了诸多内容范畴,例如诸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之债等等。
毋庸置疑,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被继承人资产财富构成要素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形式的债权都应该有机会由继承者承继和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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