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准时交付房屋,在该情况下,购房者在进行维权行动前,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必须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其逾期交房的事实以及需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和对超出期限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的要求。
然而,在经过敦促通知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完成交付工作且无法提出正当理由以解释延迟原因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