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开公司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需支付双倍工资和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级法院审理,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赣州市**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在未与原告蒋×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72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蒋×群一直在被告赣州**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自2007年7月起担任副经理,月薪1800元**公司未与江*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群、宋*斌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赣州**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蒋*群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经股东同意,江*群退出**公司经营
此后,江*群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至9月的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在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双方的谈判失败了。江×群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赣州市章贡区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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