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决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再上诉就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避,也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是不会加刑的;如果检察院抗诉,有可能加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决时会得到从轻处罚,法院会根据最低标准量刑。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有可能会加重处罚,因此上诉需慎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刑吗?
认罪认罚之后上诉是否加重刑罚根据上诉的主体进行判断:
(一)如果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若是共同犯罪案件,既不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在量刑教轻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加重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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