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如何办?
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应加重被告人刑罚。犯罪嫌疑人先前自愿认罪认罚,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出其认罚动机不纯,有违《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决抗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并非限定被告人在某个阶段认罪认罚,更非约束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就不能变更。被告人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在认罪认罚后继续提出自己新的量刑意见。
不同诉讼阶段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当然可以很好地实现效率与正义,以从宽的利好引导行为人减少逃避乃至对抗,使得行为人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促使侦查、公诉机关顺利收集有关证据。
二、认罪认罚后可以免于起诉吗?
可以。3年以下刑案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最新确定的改革方案,拟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试点为期2年。
根据最新的规定,认罪认罚后可以免于起诉,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法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检察院同意,可以不予起诉,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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