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不能获赔?海口车主斗法"霸王条款"
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自家车撞自家车”案件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应理赔960元。
2004年5月17日,海口市永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罗永松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下简称琼山公司),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签约时,琼山公司未向罗永松履行免责条款的法定说明义务。
2004年9月14日,罗永松的司机王明刚驾驶罗永松所有的琼A53743号货车,在海口永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宿舍门口倒车时,撞到永生搬家公司的琼A68711的小型客车尾部,致使车左后灯和后箱玻璃及车身损坏,花了1200元。因琼山公司拒绝理赔,罗永松提起诉讼。
法院同时查明,琼A68711号车辆所有权人为永生搬家公司,琼A53743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罗永松。永生搬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罗永松,非私营企业。
法院认为,罗永松与琼山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四条所作的“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表述虽然存在瑕疵,但是条款中所约定的内容,限制了不负责赔偿内容的范围,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罗永送和琼山公司所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公司在签约时未向罗永松履行说明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琼A53743车辆所有权人为罗永松,琼A68711号车辆所有权人为永生搬家公司,永生搬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罗永松的私营企业;虽然罗永松是永生搬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就两车的所有权来讲,罗永松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人。据此,琼A53743号货车在倒车时撞到琼A68711号小型客车,并非自家车撞自家车。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960元。
罗永松在接到判决书后告诉,既然法院认为条款有瑕疵,就应该修改这种条款的表述,他要继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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