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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两车相撞保险给理赔吗

2024-05-16 1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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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个人名下的多部机动车辆在此类碰撞事件中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答案关键在于所涉车辆是否已经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以及这些保险产品的具体类型。假定车主仅仅购买了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险(简称“交强险”)的话,那么在这类状况下,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拒绝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原因在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承担。 若车主同时还买了商业性质的汽车损失保险(又称为“车损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该车主仍然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权利。更进一步讲,只要排除了人为恶意制造事故的可能,即便是在同一所有人名义下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了车祸,保险公司都必须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尽其所能地提供赔偿。因而,总体而言,能否顺利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确需要依据车主个人的保险购买情况以及实际发生事故的具体细节来加以综合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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