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同属一主,自家车是否构成第三者?近日,因为各执一词,一家企业把保险公司告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3日,北京顺通联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到平谷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79759解放牌自卸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1年4月2日2时50分,该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314市道洙水路口时,与同为本公司司机邵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79801解放自卸汽车相撞,后又撞向案外人胡某家的院墙,致使司机邵某受伤、京G79801解放自卸汽车及胡某家的院墙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司机王某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因此次事故,北京顺通联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车辆施救费5940元,G79801解放自卸汽车维修费58130元。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调解,该公司赔偿胡某财产损失2万元。后原告为此交通事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涉案两辆车辆均为投保公司所有,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北京顺通联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该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因此,本案中京G79801解放自卸汽车应该为京G79759解放自卸汽车的第三者车辆,被告应该赔付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各项损失。现原告北京顺通联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平谷区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84070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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