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发现怀孕了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17 09:43:03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执行的,特别是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离婚的方式,如果是属于双方协商办理的,就是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如果是起诉到法院处理的,那么就是不可以认定离婚冷静期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

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离婚诉讼费用标准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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