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如何规定离婚冷静处理?
时间:2023-07-04 14:25:20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有冷静期的。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从收到夫妻双方离婚登记申请那天起的三十天内,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那么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要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没有申请的,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

不是。

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家事审判员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区别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仅仅是婚姻危机,则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根据其婚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确定冷静期,冷静期的时间为2至5个月。

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制度有一定的法律支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内一般是不能离婚的,过了离婚冷静期,如果双方决定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由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前离婚时只要双方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到民政局就能直接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国的法律做了一些调整,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就是为了避免男女双方在冲动下做出离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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