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到哪里
时间:2023-06-08 08:00:33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到哪里

申请人:王x,性别,年龄,民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xx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xx、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xx年x月x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xx的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xx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xx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xx)为第三人(济宁xx)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二、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向别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个时候就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撰写问题。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首先要列明申请人申请人:x某某,包括相关身份信息(出生年月、身份证,住址)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某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列明贵院受理x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某人民法院审理。最后,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落款。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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