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可以订立的遗嘱有:
1、公证遗嘱。即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是最常见的;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录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仅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遗嘱继承的介绍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条件和认定情况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或者对遗嘱有异议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来对遗嘱进行公证处理,当事人应当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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