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如果销毁软件将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所以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构成侵权。
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
贴牌商品是承揽加工带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无论是从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的定义还是从贴牌生产的法律特征来看,贴牌生产都不构成商标侵权。
贴牌生产又指原始设备制造商,现在已被引申为指贴牌生产这种经济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接收委托方(商标权人)的委托,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制造,产品贴附委托方所提供的商标,并将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接受委托的生产方收取加工费用的合作经营生产模式。近年来,这种生产方式在涉外加工贸易中河国内很多企业甚微流行,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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