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设立抵押权登记
时间:2023-06-15 08:50:59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

(1)抵押权人:即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4)房屋坐落: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档案保管号: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档案保管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本次抵押面积:即此次抵押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

(11)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12)担保范围:即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

另外,申请表中还需附上申请人承诺,内容如下:申请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房屋无权属争议,表中填写内容均未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需经双方签章确认)。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双方仍然同意设立抵押权登记:

1、本宗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2、所在建筑物已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

3、本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双方承诺:申请内容若有不实,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自行承担。在阅读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在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的那些专业名词都是什么意思了吧。

实践中,当事人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的,必须要实现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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