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pochan)清偿顺序的重新界定(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666888915953514639)新《破产(pochan)法》在充分吸收其他法律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特点,对破产之后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巧妙地解决了企业职工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为了对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进行重新界定,新的《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了具体分类,将其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部分设定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部分劳动债权优于债权清偿。将债权人的权利分为了经过担保的特殊债权和未经过担保的普通债权,以便进行区别对待。面对新的破产清偿规则,不同群体会有不同的感受。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法律的需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众的普遍愿望。一、清偿顺序的变化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将当今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是市场经济进步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雇用劳动是最基本的规律。投资者组建企业雇用劳动者,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承认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且千方百计地保护资本的拥有者。正因为如此,在市场退出阶段,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果无视劳动者的需求,剥夺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那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将难以继续,资本的价值就难以体现。所以各个国家在确定破产清偿顺序时,并不排斥劳动债权,而是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在这些国家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不局限于《破产法》,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尽量做到劳动者和资本投资者的权利都得到有效保护。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我国对于劳动者债权保护尤为重要,因为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部分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现象。这样的企业一旦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得不到清偿,那么破产企业的职工将陷入绝境,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实现。但是,新《破产法》将担保债权放在优先位置考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利益,对那些涉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彻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企业破产前,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能够得到及时的支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才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权利。破产法作为一部部门法不可能既要肩负起企业破产程序的相关解释,又要对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进行管理。如果依靠老破产法的规定,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福利在破产时进行清偿,无疑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从根本上无法改变职工的境况。只有将此问题独立的进行思考,防患于未然,才可以从根源上把问题解决掉。(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666888915953514639)二、如何理解工资清偿不再优先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发生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这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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