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章是否能够用来签租赁合同
时间:2024-02-11 10:57:35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项目章是否能够用来签租赁合同

不能够用项目章签租赁合同。因为项目部不是法人,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项目章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不能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的活动的效力。

具体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的公章。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单方解除

以下情形下能够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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