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本条例的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的类型:
(1)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上,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受托人是纳税人;
(3)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是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为纳税人,各方分别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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