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费一直以来都是向抵押人收取,但是这次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第五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我们理解为应该向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收取,也就是银行收取。大家的意见呢?
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开发商是义务人,购房者是权利人,预告登记登记费是向购房者收取。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购房者是义务人,银行是权利人,应该是向银行收取预告登记登记费吧。
房屋抵押登记费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所有权人)收取,预购商品房需抵押的预告登记费应当向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人收取)。
因为房屋所有权抵押其所有权(权利)仍为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抵押权人是他项权利人。
预购商品房办理预抵押的预告登记,主张权利人(所有权人)为抵押权人,所以登记费应当向抵押权人或他项权利人收取。
如果预购商品房不办理预抵押而进行的预告登记则向购房人(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登记费的收取对象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因为房屋(期房)的预抵押登记与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登记两者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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