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合理赔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可要求房屋装修、停产补偿、设备搬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等。承租人需要与出租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拆除该店,承租人肯定会有赔偿。对于承租人的实际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工厂租户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在公司工作了一整年,一年的补偿是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有义务在搬迁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心理准备。如果公司一个月前不知道,员工可以加倍索要他们的工资。对于搬迁企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新的搬迁企业地址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则继续执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的新地址不在规定区域,公司必须与雇员协商,以确定够继续履行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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