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遗嘱把房产留给我,叔叔不同意怎么办
时间:2023-11-24 16:42:03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父母因为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她从小和爷爷奶奶一起长大。奶奶两年前去世,生前把她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了爷爷,并嘱咐爷爷要照顾小韩。

为爷爷办完葬礼后,我就拿着相关手续去办理房产过户。但办理时,却被告知需要其他继承人,也就是叔叔和父亲同意。

但当她找到叔叔时,叔叔却对遗嘱不认可。他说自己对遗嘱并不知情,并且我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无效。房子应该由他和父亲平分。请问,我手中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房子本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但奶奶去世前把房子留给爷爷,房子就变成了爷爷的个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你作为孙女,并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在生前确实通过书面的形式表示将房产留给你,在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遗赠形式,你则有权利接受爷爷留下的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遗赠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该特殊规定正是遗赠与遗嘱继承最大的区别。遗嘱继承人(指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即视为接受继承。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自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据此,你爷爷对他的遗赠是否有效,也要看是否符合这一规定。两个月期限应该自你的具体知晓时间为准,不能单纯地以爷爷作出遗赠的时间计算。你在为爷爷办完葬礼后就去办理了房产过户,并在遭拒后告诉了叔叔和父亲,可以视为作出接受表示。建议你可以继续和叔叔协商,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如何行为属于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在实务中,如果受遗赠人在知晓该事实后,建议通过通知法定继承人、公告或者在两个月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比如涉及房产的,及时到房管部门变更登记等方式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避免错过期限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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