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利军、张目香、陈凤妹等与埃索中化(宁波)石油化工储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6-05 19:34:51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0)甬民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利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埃索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蔚斗新村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香,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埃索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蔚斗新村80—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妹,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埃索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国贸花园204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耀,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埃索公司职工,住宁波市江东区明楼北区37幢12—506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杰,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埃索公司职工,住宁波市镇海区后大街二轻新村4—10l号。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安邦,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索中化(宁波)石油化工储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索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楚孝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卫,男,上海泰申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福泉公寓。

上诉人戴利军等5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0)甬仑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利军等5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安邦,被上诉人埃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卫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戴利军等5人先后于1994年至1995年进入被上诉人埃索公司工作。1997年2月上诉人戴利军等5人与埃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戴利军等人的生产岗位为该公司石油液化气库区充瓶、充气。1998年埃索公司因业务状况及内部管理因素,曾裁员20余人。进入1999年度后,因受周边市场等因素影响,埃索公司业务状况特别是液化气业务萎缩,至同年下半年萎缩幅度加剧,1999年前10个月的月均批发量和零售:量较1998年同期分别下降了17%和23%。1999年5月24日,埃索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裁员方案,欲将公司在册职工从原来的91人精减至70人左右,以减少公司费用开支,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董事会还通过关于石油化工品仓储的技改项目。同年埃索公司还采取了一系列改造措施,增加气体报警仪,将报警信号传至新的中心控制间和大门门卫,取消报警器值班岗位;液化气装车取消两班制,实行新工时,液化气充瓶班组与罐区、装车班组合并,从而导致库区人员富余。同年11月11日,埃索公司将有关裁员情况告知公司工会:“因公司连年亏损,1999年业务减少,又通过技术改造,产生富余员工,公司计划于11月下旬执行董事会确定的裁员计划,此次共减少员工21名,公司将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同年11月24日,双方就执行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过协商,参加协商的还有开发管委会政府部门的代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30日,埃索公司发给上诉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此后双方曾就经济补偿问题多次进行过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上诉人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0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维持埃索公司作出的提前解除上诉人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戴利军等五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埃索公司所作出的提前解除与上诉人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事实。(2)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实埃索公司通知解除五上诉人劳动合同的事实。(3)董事会全己要、工作报告及备忘录,证实埃索公司1998—1999年的业务发展情况及欲在1999年实施减员增效方案的事实。(4)会议纪要,证实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戴利军等五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戴利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妥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上诉人埃索公司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埃索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经营状况,对设备进行了一些技术改造,并作出内部整改、业务承包等经营策略,从而需要裁减员工以达成劳动力配置的和谐,这种方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根据自身市场配置劳动力的发展方向,故埃索公司在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作出提前解除上诉人戴利军等五人的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的,应确认合法有效。上诉人诉称埃索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依据不足,本院难予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蔡惠娜

陈士涛

代理审判员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戴利军、张目香、陈凤妹等与埃索中化(宁波)石油化工储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戴利军、张目香、陈凤妹等与埃索中化(宁波)石油化工储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