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的性质: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因此,界定这些企业究竟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生产制造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歧义,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增值税上,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规定不同;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
利用收入的性质: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利用常设机构的判断: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网址销售货物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以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亦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印花税的筹划: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张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尚未明确。
利用转让定价:由于互联网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他们可以迅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地对费用及利润进行分摊,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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