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拆迁事宜时,协议一旦签署即享有法律效应并构成严格的约束,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异议或反悔。在此我们将列举四种情况——协议的签订不具备有效性、可进行变更或者可以予以撤销。首先,如果相关的行政审批(例如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许可)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违法,那么该份协议便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如果房屋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那么该份协议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如果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该份协议同样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命运;最后,如果签署协议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份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质疑。
通常所说的“拆迁协议”实际上是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的一份协议,旨在明确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份规定拆迁各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