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支付的房租价款的定金,其实质上乃是租赁双方为了确保房屋租赁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由潜在承租方预先向房屋主人缴纳的一笔诚意金。
当这笔款项实际交付至指定账户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发现承租方在此后出现鹤约行为,那么他所付出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反之,如若房屋主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那么他需要按双倍数目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的核心内容。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相关债务的切实履行。
即便在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且定金尚未实际交付之前,所提供的定金收款凭证依然具有法律效应,定金这个担保形式仍然有效。
因此,能否退还这份定金,取决于退还原因为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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