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承担。因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自己承担。这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主要的不同之处。但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保险经纪人都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故意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明知其行为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2.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了需要赔偿的实际损失。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条件相互联系,应当同时具备。否则,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经纪人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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