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财产分配不服的判决可以提出申诉。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存在的,存在即合理。破产分配方案,是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理、变价之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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