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执行法院判决可否申请破产
不一定。需要看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谁,举例:
1、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是破产清算企业,可以执行。
2、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破产清算企业,不可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规定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接受清偿。
理由: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一是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二是正在进行执行的程序应当中止。
二、什么是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
三、破产清算责任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
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破产清算。
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
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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