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时间:2023-05-02 20:12:16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工程中的不良埋藏物,用某种方法开挖后,可以对场地的地基进行检测,看看是否有变化。将埋藏物取出后,应检测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可以继续施工。

所有权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东西,再也无法检查了。狭义上是指埋藏在土地上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东西。广义上说,不管藏在哪里,只要藏在动产或者不动产中,不知道主人,就埋在地下。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二是埋藏物在他人土地上发现,一半所有权属于发现者,一半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规定。

(2)它属于发现地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发现人有权要求同等报酬,这是瑞士民法典规定的。(3)属于国家,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则。埋藏物的发现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发现人。

埋藏物是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埋藏物的发现,是指埋藏在其他物体中的、所有人不明的动产。一般认为,埋藏物有三个特点:一是应当是动产。埋藏物仅限于动产,如宝藏、珍稀古董等,古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件被埋在地下,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其次,埋藏物应该是埋藏物。所谓埋葬,是指隐藏在其他事物中,从外面看不见的状态。一般来说,矿床是土地,但不一定局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可以是押金。比如,古董书画可以藏在墙上,珠宝可以藏在电脑机箱里。至于安葬的原因,究竟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事件,不得而知。此外,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埋藏物应当长期埋藏。我们认为,对埋藏物的鉴定应以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为依据,而埋藏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决定性的。再者,如何识别“长”也相当困难,所以没有必要长时间埋藏埋藏器物。

对于“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在施工现场发现埋藏物对工程有不利影响,应尽快拆除,确保工程按时进行。如果看到埋藏的东西,它就属于别人。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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