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埋藏物”的理解
时间:2023-08-17 10:24:49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明确的财物,包括埋藏于院子里或者坟墓中的钱财,珍宝等。埋藏物多指所有人明确的财物,埋藏于地下、水中或其他隐蔽的地方,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和改变。埋藏物并非权利人的遗弃物,而是基于权利人的主观愿望或物品特殊的保存要求,对财物进行的一种搁置。行为人应是无意中发现他人埋藏于地下、水中的财物而占有,才构成侵占他人埋藏物。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物埋藏于某地,故意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埋藏物,应认定为盗窃。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属所有人不明的物品,应归国家所有,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又拒不交还,其行为就构成侵占罪。如果是掩埋在地下的随葬品,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的价值,应当认定为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不能认为这类财物的所有权不明确而予以挖掘,盗挖古墓葬的依法构成盗掘古墓罪,盗挖现代墓的构成盗窃罪。

对于侵犯埋藏物是否犯罪这一问题,也许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埋藏物属于无主物因此先到者先得,但是法律认为,埋藏物并非无主物,只是他人对物品的特殊保管或者搁置,而非遗弃物,因此该埋藏物如果价值较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取得方法为非法,则会构成其他犯罪。

侵占他人埋藏物构成侵占罪吗

只有行为人由于偶然的发现埋藏物进而去非法占为己有的,才可能成立侵占罪,罪名成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

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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