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于购销药品的数量大、储存规模大、销售去向可实施有效追踪,而且其销售客户均依法应当建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由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实施GSP认证时,相关部门未对批发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所以,批发企业不得零售药品。
药品销售合同书
买方:日期:
卖方:合同编号:AHZB-
Y2006-01-
合同内容
合同
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
数量
招标代理
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2006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年月日-年月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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