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户口迁移,除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外,还需提供:
1、招商投资类。
(1)申批表、(2)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
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1)单位录、聘用合同证明、(2)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1)人事或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3)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4、引进人才类。(1)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2)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5、购建住房类(指城市)。(1)申批表、(2)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房产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
6、投靠类。(1)申批表、(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3)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7、县域内户口迁移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8、城市人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由迁移类。迁往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1)申批表、(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3)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迁回原户口地的,凭(1)申批表、(2)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3)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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