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相关法律规定:
1、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2、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
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
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在执行实践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企业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实体财产。虽然该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但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当建筑工程承包款、抵押权和工资债权不能同时满足,三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就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从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探究,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的序位明确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前,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承包款中的债权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给予确保优先受偿符合人权高于债权的法律政策。既然确定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尚且是基于人权高于债权的立法政策考虑,而工资是工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工人及社会公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那么,工资债权当然应当优先于法定优先的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更是人权高于债权的利益衡量。这与确定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是相吻合的,不同之处无非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或被执行企业工人的劳动工资而已。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法律设置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等担保制度,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这是贯彻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在执行实践中,工资债权总体上也显现出涉及人员众多而工资总额数量不大的特点,抵押权对工资债权做出让步,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