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是代他人进行股票交易造成亏损是无法立案追究的。究其原因在于,在投资收益存在提成情况下,导致损失的主要责任应由资金所有者自行承担。委托他人代理炒股,实际上就是对操盘手高超技艺的信赖与若并不信任操盘手,便无从谈起委托之事。因此,一旦出现投资亏损现象,理所应当由资金所有者亲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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